献县第一中学

献县一中诚信学考宣传教育文件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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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一中诚信学考宣传教育文件2022.02.16

 

献县一中诚信学考宣传教育文件2022.02.16.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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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学考宣传十条

  • 1、学考作弊,影响一生。         2、学考同高考一样重要。

 

  • 3、学考,基础+全面。            4、远离作弊,诚信应考。

 

  • 5、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 6、强化学考,接轨高考。

 

  • 7、诚信如金,守住承诺。         8、学考考场,拒绝手机。

 

          9、校风看学风,学风看考风。     10、教师守则,学生守规。

 

优 秀 考 生 准 则

 

  • 考生持有“《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记录表》”等证件提前到达考点、考场门口,按座位号顺序自觉排队等候安检入场。

2、严禁考生将手机、手表、无线电收发装置等物品带入考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

3、入场安检时站在安检标识点上,面对摄像头,两臂侧平举配合老师进行安检、验证、在座次表上签字,再入坐位。

4、考生认真检查是否坐错座位,按语音提示认真检查答题卡、试卷是否有漏页、漏印、错印、重印、破损、污损、字迹模糊等。

5、考生按语音提示认真在答题卡、试卷上填写信息。

6、考生按语音提示答题,诚信考试,不违纪舞弊。

7、考生按语音提示“考试结束”,考生自上而下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课桌上待收。

8、考生离场,带好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记录表”等物品依次退场,不在考场内、通道逗留。

9、考生最后一次进入考点时,要主动上交《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记录表》。

 

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规则(宣传)—

 

 

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规则

1.考生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的必要检查。

2.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3.入场时,除2B铅笔、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小刀、透明文具袋等规定的考试物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设备、手表、书包、计算尺、计算器、自备纸张、涂改液、修正带以及文具盒、眼镜盒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开考前25分钟考生开始入场,英语学科考试开考前5分钟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其他学科考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从分发试卷至考试结束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5.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查验。

6.规定时间内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用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和座位号,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不得在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其他标记。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涂写或作任何标记。不要填涂缺考标记。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注意保持答题卡的整洁、平整,不得皱折、撕破、穿孔和污损,不得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8.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试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考场内钟表的时间仅供参考。

9.答题时,选择题须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须用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在题号相对应的区域内答题,超出部分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卷或答题卡上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签字笔描清楚。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10.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方可提问。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前,考生如发现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卷面缺损等问题,应立即报告监考人员;考试开始后再行报告、更换的,所误时间不补;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英语听力测试期间,请保持安静,不允许向监考人员询问任何问题。

11.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2.考试结束,考点统一发出信号、考点语音播放“考试时间到,请立即停笔,否则按违规处理”后,考生必须立即停笔,自上而下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自己的答卷,答题卡反扣在最上面,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待监考员收齐后,得到主监考员退场指令后,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13.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将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考生电子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4.考场是视频监控考场,对考试过程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和录像,考后对考场录像进行回放倒查,对违规考生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摘 录)

第五十七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二)、(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七)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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